9日上午,2017年国家卫计委举办了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主题是解读《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建议(试行)》有关情况。相关官员就“两票制”的核心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就来全方面了解一下“两票制”。
2016年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明确要求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
2016年8月19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也明白准确地提出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
2016年10月23日,在《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推广了福建等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经验。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31次会议研究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再次强调要完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采购机制,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
二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的可追溯,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节,治理药品流通领域的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企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别的地方推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公立医疗机构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公司可以提供的进货发票的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验证“两票制”。
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的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要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两票制”情况纳入对企业监督检查的范围,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一是顺应现代药品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所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一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二是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三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